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64號
PCDV,110,訴,2464,2021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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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64號
抗 告 人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 
相 對 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相 對 人 李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
10月15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464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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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