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64號
抗 告 人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
相 對 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相 對 人 李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
10月15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464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