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李伊姸
被 上訴人 余晉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訴字
第14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