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67號
PCDV,110,訴,1167,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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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7號
原   告 陳久龍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洪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1月19日宣判,茲因兩造有合意達成和解之情,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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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