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36號
PCDV,110,訴,1136,202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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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魏佳瑄
被 上訴人 陳緯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37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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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