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魏佳瑄
被 上訴人 陳緯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37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