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25號
上 訴 人 景龍江
被 上訴 人 田寅岑住新北市○○區○○路00巷0 弄00號1 樓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400 元(見
本院卷第5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