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林永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銨洲企業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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