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與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59號
PCDV,110,補,1759,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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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59號
原   告 戴佑錪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戴燃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分別
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經查,原
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所有土地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3暨其坐落其上建號63
9,門牌號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三樓,權利範圍1分
之1暨其共有部分建號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
詢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
新臺幣(下同)85,000元/㎡,復系爭房地面積為83.85㎡(含層
次面積76.21㎡、陽台6.63㎡、花台1.01㎡),有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為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27,25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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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