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31號
PCDV,110,補,1731,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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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洪炳煌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宏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46,72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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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