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洪炳煌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被 告 廖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 萬6,72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 萬3,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