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86號
PCDV,110,補,1686,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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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黃伊敏 


被   告 張豪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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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