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王秀蘭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被 告 李益源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
稱系爭房地),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05,431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
;又系爭房地登記總面積合計為73平方公尺,而原告之應有部分
為1/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48,232元【計算式:105,
431×73×1/2=3,848,2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