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
原 告 顏子珊
訴訟代理人 羅婉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瑞鴻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829 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
以109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3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對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向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提起上訴 後,被害人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該刑事庭以附帶 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以裁定 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其所謂法院民事庭,自指第二審之 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簡抗字第3 號 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於被告對本院第一審刑事簡 易判決提起上訴後,始於本院刑事庭109 年度簡上字第829 號第二審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109 年 度簡上附民字第143 號),經本院刑事庭合議庭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則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民事第二審合議庭 審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㈠、兩造於民國108 年間為男女朋友關係,因原告於同年5 月間 向被告提出分手,被告難以接受、希望能復合,竟基於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1、於同年5 月6 日17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巷0 號住處內,以行動電話簡訊傳送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 文字訊息予原告,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 畏懼並致生危害於安全。
2、於同年5 月29日、同年月30日,在上開住處內,接續以社群 軟體Instagram (下稱IG)暱稱「ancientornado 」以及行 動電話網路遊戲「江湖大夢」內之聊天室,發送如附表編號
2 至11所示之文字訊息予原告,以此加害名譽之恫嚇性訊息 ,致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自身之安全。㈡、被告揚言欲散布原告不雅私密照片及影片於眾,以此加害名 譽之事恐嚇原告,致原告擔憂被告將移花接木之不雅照片、 影片,佯裝為原告之私密照片、影片而散布於眾,使足以損 害原告名譽之上開照片於網路、原告之公司、家人及友人間 流傳而心生恐懼,每日憂心不已,危害於安全,飽受精神折 磨,進而使原告由原本樂觀開朗之個性,轉變成持續性失眠 、憂鬱、恐懼,平日更會莫名的掉淚、發抖,終致原告經診 斷罹患憂鬱症,而需就醫診治,受有極大精神創傷。另被告 上開恐嚇行為,經鈞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3095號、109 年度 簡上字第829 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
㈢、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新 臺幣(下同)15萬元。
㈣、併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固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侵權行為事實並不爭執,但原告憂 鬱症,並非被告恐嚇行為所致,因兩造交往期間並未拍攝任 何親密裸照,被告因此未持有原告任何裸照,則原告明知此 情,雖被告揚言散布原告裸照,原告難以產生任何懼怕而致 憂鬱症。
㈡、原告應無憂鬱症或症狀輕微,其請求賠償15萬元,實屬過高 。又兩造於108 年5 月30日後互動仍一切正常,均有各自至 對方家中同住。被告目前無業,資力不足,108 年總收入僅 10餘萬元,尚須動用保單借款,僅能居住於家中並由家人接 濟生活。被告因法治觀念淡薄,致有本件爭訟,亦患有精神 症狀,且因受刑事判決確定而受有相當之懲罰,請法院衡酌 被告上情,酌減慰撫金。
㈢、併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對原告傳送附表所 示之恐嚇內容,致原告心生畏懼等語,且被告上開恐嚇犯行
,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829 號刑事判決犯恐嚇罪(即 附表編號1 ),處拘役50日,犯恐嚇罪(即附表編號2 至11 ),處拘役50日,應執行拘役80日,且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 ,此有上開判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卷宗核閱屬 實,且為被告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2頁),是原告上開主張 之事實,洵堪採認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以人格 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 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地位、經濟情況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86年度 台上字第3537號、86年度台上字第511 號裁判意旨供參)。 本件原告因被告之恐嚇危害安全不法行為,使原告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其名譽,則原告自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洵屬正當。本院審 酌原告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電話行銷業務,月薪約3 萬元 ,且於108 年薪資所得總額約25萬餘元,名下無任何財產; 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無工作,且於108 年所得總額約17萬 餘元,名下有汽車1 部(廠牌:AUDI)等情,業據兩造陳明 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見限閱卷)可證;並參以兩造曾為男女朋友,交誼 匪淺,及被告恐嚇之手法、次數,以及原告精神上受痛苦之 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即附表編號1 部分1 萬元、編號2 至5 部分7 萬元、編號6 至11部分7 萬元,合計15萬,尚屬過高,應以附表編號1 部 分1 萬元、編號2 至11部分10萬元,合計11萬元為適當。逾 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03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上開給付義務,
固未經兩造特約而無確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然被告既於 109 年11月18日收受本件附民訴訟狀繕本之送達(見本院10 9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3 號卷第31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其11萬元,及自109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案件,上訴至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原告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被告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又本件兩造 敗訴之金額均未逾150 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經本院判決 即告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既不得上訴,自無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必要,是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即應駁回,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 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 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 79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 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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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傳送時間│被告傳送之文字訊息內容 │左列訊息截圖所│原告請求非財產上│
│號│/方式 │ │在卷頁 │損害賠償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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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年5 │對天發誓妳沒有違反承諾啊! │臺灣新北地方檢│1 萬元 │
│ │月6 日 │假使有,家破人亡出門被車撞啊! │察署109 年度偵│ │
│ │17:49; │沒有?!又當我眼瞎? │字第12489 號偵│ │
│ │行動電話│0800專線,保單您自個處理吧~ │查卷(下稱偵卷│ │
│ │簡訊 │護照我可以賣給黑市,保單、本子我可│)第20頁(上圖│ │
│ │ │以燒掉~好自為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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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 年5 │您不是很會打電話?不是要連打好幾天│偵卷第20頁反面│7 萬元 │
│ │月29日 │不放棄?那麼就再來一通啊!看妳多重│(下圖) │ │
│ │04:02:12│視要多少話還要說 │ │ │
│ │;「江湖├─────────────────┤ │ │
│ │大夢」網│隔天我還有一個您絕對震驚的大禮會讓│ │ │
│ │路遊戲聊│夜市包誇妳爸看 │ │ │
│ │天室 ├─────────────────┤ │ │
│ │ │以用一下。您現在大概很希望我說的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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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 年5 │5/29 23:59前會是您最後一次做所有坦│偵卷第22頁反面│ │
│ │月29日某│承的機會。我這剛打印好30張彩色精彩│(右圖) │ │
│ │時許起;│絕倫的照片,待會回家說不定隔天就會│ │ │
│ │IG │被家人們欣賞到,另外也準備好下一份│ │ │
│ │ │大禮要讓您父親看看了,您都可以截圖│ │ │
│ │ │存證無所謂,反正您本來就和您父親商│ │ │
│ │ │議好要弄我了,咱們就來兩敗俱傷一下│ │ │
│ │ │~我來扛罪名,妳來扛這些照片和照片│ │ │
│ │ │上所有ID、聯絡方式和兩個住址等的清│ │ │
│ │ │譽名聲,晚安祝好夢不再牙齦出血。 │ │ │
│ │ ├─────────────────┼───────┤ │
│ │ │三份禮物我會慢慢的送出去,接著我會│偵卷第22頁反面│ │
│ │ │利用廣大社交系統的力量讓整個北部都│(左圖) │ │
│ │ │知道妳是誰、妳住哪、電話號碼多少。│ │ │
│ │ │看過FB上人肉搜尋之類的東西吧?給您│ │ │
│ │ │個建議,不是很蒐集證據想弄死我嗎要│ │ │
│ │ │我被車撞趕緊死一死嗎?人肉搜索妳可│ │ │
│ │ │以用一下。您現在大概很希望我說的那│ │ │
│ │ │個死劫趕快發生吧?還是要讓妳親愛的│ │ │
│ │ │弟弟淌一下渾水?我都行,希望他別受│ │ │
│ │ │傷就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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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 年5 │120 張已準備好,今天我會沿路北車、│偵卷第22頁 │ │
│ │月29日某│內湖汐止、基隆夜市貼。話說忘了有要│(右圖) │ │
│ │時許起;│幫您母親也準備一份,畢竟她還曾想過│ │ │
│ │IG │要請我吃飯呢!不過如今應該也是堅持│ │ │
│ │ │要報警的那個吧?誰叫她跟妳的思維如│ │ │
│ │ │此接近呢~好好承擔接下來我精心準備│ │ │
│ │ │的一切吧~ │ │ │
│ │ ├─────────────────┤ │ │
│ │ │您父親的禮物總共有兩個,是我客製化│ │ │
│ │ │的生活用品,以完萬一我會被抓,已經│ │ │
│ │ │交給下面的人了,一被抓,他們就會幫│ │ │
│ │ │我送給您父親,還是那句話,希望他的│ │ │
│ │ │身體狀況要能夠撐的住。至於您母親的│ │ │
│ │ │禮物我再想想~ │ │ │
│ │ ├─────────────────┤ │ │
│ │ │相信您剛花一個多小時的時間在電話和│ │ │
│ │ │訊息也商討好要怎麼對付我了,不過估│ │ │
│ │ │計也是暗著來吧~所以我不會再客氣,│ │ │
│ │ │來玉石俱焚吧。 │ │ │
│ │ ├─────────────────┤ │ │
│ │ │另外需要我提示您那三十張在哪裡嗎?│ │ │
│ │ │深怕您找不到以為我又再唬爛您還是對│ │ │
│ │ │您心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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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 年5 │繼續像您師壇上一樣裝作沒看到,明天│偵卷第22頁 │ │
│ │月29日下│妳會什麼都看得到~還有您父親會收到│(左圖) │ │
│ │午11時10│他的禮物的 │ │ │
│ │分起; ├─────────────────┤ │ │
│ │IG │我做我的,您堅持好現在的態度,也甭│ │ │
│ │ │過來土城了 │ │ │
│ │ ├─────────────────┤ │ │
│ │ │這約定取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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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 年5 │北車中山門外搞定 │偵卷第22頁(左│7 萬元 │
│ │月30日上├─────────────────┤圖)、第21頁反│ │
│ │午2 時31│再過一天,不曉得您能否繼續淡定哈 │面(右圖) │ │
│ │分起; ├─────────────────┤ │ │
│ │IG │繼續當我玩笑吧~ │ │ │
│ │ ├─────────────────┤ │ │
│ │ │昨天的三十張在車站我之前出錯站那裡│ │ │
│ │ │,一整排長長的,您有找到嗎? │ │ │
│ │ ├─────────────────┤ │ │
│ │ │內湖搞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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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 年5 │基隆也搞定都貼好了 │偵卷第21頁正、│ │
│ │月30日上├─────────────────┤反面 │ │
│ │午5 時39│然後您確定您和我的事情要讓妳媽幫妳│ │ │
│ │分起; │擦屁股? │ │ │
│ │IG ├─────────────────┤ │ │
│ │ │您的保持聯繫就是這個態度的話,希望│ │ │
│ │ │您不要後悔再接下來發生的事情 │ │ │
│ │ │(附2 張經馬賽克處理之傳單照片) │ │ │
│ │ ├─────────────────┤ │ │
│ │ │中午前最後機會,我必會公開影片(附│ │ │
│ │ │1 張經馬賽克處理之照片) │ │ │
│ │ ├─────────────────┤ │ │
│ │ │我只再打一通,不接,我就把禮物送過│ │ │
│ │ │去給妳爸 │ │ │
│ │ ├─────────────────┤ │ │
│ │ │影片連結我上傳上去了 │ │ │
│ │ ├─────────────────┤ │ │
│ │ │接著送禮物 │ │ │
│ │ ├─────────────────┤ │ │
│ │ │等等留張紙條給家人,接著我就再過去│ │ │
│ │ ├─────────────────┤ │ │
│ │ │都搞定後我就在樓下割腕哈哈哈哈哈 │ │ │
│ │ ├─────────────────┤ │ │
│ │ │到時家人查警方查,最後的聯繫紀錄全│ │ │
│ │ │都會是妳哦 │ │ │
│ │ ├─────────────────┤ │ │
│ │ │無所謂了哈哈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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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 年5 │給妳最後一次的機會了,這是妳的選擇│偵卷第21頁(左│ │
│ │月30日上├─────────────────┤圖) │ │
│ │午8 時51│等著收最後一份禮物吧 │ │ │
│ │分起; ├─────────────────┤ │ │
│ │IG │遺憾發生了再來維持妳的態度 │ │ │
│ │ ├─────────────────┤ │ │
│ │ │這會是最後一次留言 │ │ │
│ │ ├─────────────────┤ │ │
│ │ │待會見然後永別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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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 年5 │中午前 │偵卷第20頁反面│ │
│ │月30 日 ├─────────────────┤(中圖) │ │
│ │06:09: │我必公告影片出去 │ │ │
│ │42;網 ├─────────────────┤ │ │
│ │路遊戲「│保持好您所謂的維持聯繫,保持好您的│ │ │
│ │江湖大夢│態度 │ │ │
│ │」聊天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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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 年5 │北車外、內湖瑞光附近、基隆車站某一│偵卷第20頁反面│ │
│ │月30 日 │門外,120張我都貼好了 │(上圖) │ │
│ │06:13:05│ │ │ │
│ │前;網路│ │ │ │
│ │遊戲「江│ │ │ │
│ │湖大夢」│ │ │ │
│ │聊天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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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 年5 │記得您拍給大貓的裸照還有影片中吃大│偵卷第20頁 │ │
│ │月30 日 │貓屌的畫面嗎?我個別作成兩顆正反面│(下圖) │ │
│ │06:13:05│的長條抱枕 │ │ │
│ │;網路遊├─────────────────┤ │ │
│ │戲「江湖│您的父親我會讓他收到的 │ │ │
│ │大夢」聊├─────────────────┤ │ │
│ │天室 │真的要絕情我會做給你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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