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25號
PCDV,110,消債聲,125,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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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振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振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66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 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66號聲請免責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 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 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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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