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00號
PCDV,110,消債聲,100,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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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蕭君祥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蕭君祥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 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 三)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 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 自清 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6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應予免責,已於110 年9 月6 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 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則聲請 人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自屬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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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