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243號
PCDV,110,消債清,243,202111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蔡霈如即蔡紋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 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附件: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1,000 元,請聲請人依法繳納清算聲請費1, 000 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7,14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 連同聲請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13+1)×51×10=7,140 元。
三、請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 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與最大債權人達成銀行公 會債務協商後毀諾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 何?並請提出當初申請協商及毀諾事由之相關資料。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住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6樓房屋?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2 名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 前二年即自108 年11月1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 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相關證 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8 年11月15日起至110 年11月1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 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前置調解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 書內所載每月負擔餐費8,000 元、交通費500 元、電信費60 0 元、房租5,000 元、水電瓦斯費1,000 元、雜支500 元、 勞健保費3,100 元、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0,000元等項, 共計28,700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請補正提出實 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 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並提出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正本到院。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另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每月收 入為25,000元,惟每月平均支出約為28,700元,已逾上述收 入範圍,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錢來源。九、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未成年子 女2 名,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補正提出 2 名受扶養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8 至 109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 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 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



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 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請向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以及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 本人自108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 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聲 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自 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本裁定送達 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
一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8 年11月 1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8 年11月 15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 執行名義,以及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之金額,並提出相關 資料到院。
一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一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日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正本 到院。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