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217號
PCDV,110,消債清,217,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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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陳思學 
代 理 人 高烊輝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65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5人×10份×51元=7,650元);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聲請人曾與銀行公會債權協 商,達成協商後毀諾,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 ,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㈡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任職於何處、每 月薪資為若干等)。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14 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 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新北市○○區○○段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最新登記



第一類謄本。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 7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 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
├──┼───┼────┼───┼────┼────┼──────┼───────┼─────┤
│ 01 │ │ │ │ │ │ │ │ │




├──┼───┼────┼───┼────┼────┼──────┼───────┼─────┤
│ 0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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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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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務必提出新人壽保單號碼AGC6303340、ASXF251210、國泰 人壽保單號碼9200379001號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金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 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 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 份清冊共2 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應提出聲請人106 年8 月迄今經營「新北市永和區永安公有 市場豬肉攤」之營業收支表、市場會費攤位使用費、水電 收據。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支出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㈡應詳列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 、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 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 」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就下列聲請人已列舉之支出項 目,及其他支出項目,至少提出「最近3 期」之實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



、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 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 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 其他人分擔各項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 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
⒈伙食費: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⒉房租:請說明有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 各自分擔金額。並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原房屋租賃契 約租期至110 年7 月19日)。
⒊水電瓦斯費:請提出近二年每期水電瓦斯費用單據,並說明 有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分擔金額 。
⒋手機及網路費:請提出附有帳單收件人姓名之近二年每期手 機及網路費帳單。
⒌勞健保費:請提出近二年每期勞健保費單據,並說明上述收 入有無扣除勞保費。
⒍交通費: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方式,提出近二年每月交通 費單據。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 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 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 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 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 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查聲 請人陳報有案件繫屬,請說明執行情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書 。如有其他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請一 併說明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 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 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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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