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翁紳舜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遞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 經以無管轄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嗣因調解不成立而聲 請更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復以無管轄權為由,於110 年11 月8 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2 + 1 )×10×43=1,290 。
二、聲請人雖主張有債務總金額133,000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9 歲(71年生),且近2 年均有領有薪資收入,核其非無以工 作清償債務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程序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四、聲請人109 年12月31日自以法蓮企業有限公司離職後,再於 何公司任職?另請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陳報其自 110 年6 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所得數額。五、聲請人母親吳○英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如是, 每月可領得之項目及數額分別為何?
六、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
七、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之保單及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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