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陳志傑
代 理 人 林煥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44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8 人,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8 年8 月9 日起至110 年8 月9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三)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 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 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 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 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二)收入數額:
1、應陳報聲請人自108 年8 月份起迄今每月收入數額,並提出 聲請人自108 年8 月份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 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2、陳報聲請人自108 年8 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 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三)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應分擔聲請人之父母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 之關係,並應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及聲請人之父母之108 至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
2、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父母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
件。
3、說明聲請人之父母自108 年7 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租屋補助等相關補助款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 ?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債務人清冊:
(一)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 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二)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 ;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 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 後之餘額。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三)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及有無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 案件。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主張尚積欠第三人 林昇旺無擔保或優先權債務12萬元,聲請人應說明上開債務 發生原因為何?並提出積欠上開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借 款契約、借據等)。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主張積欠和潤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係因為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代家人吳漢 忠購買車輛等語。請聲請人說明吳漢忠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又何以支付家庭生活費用需代吳漢忠購買車輛?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