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李淑鳳
代 理 人 楊凱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7 月9 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 年10 月29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 1 )×10×43=2,58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805,229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3 歲(77年生),近2 年均有領有暐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發給 之薪資所得,核其非無以工作清償債務之能力,是請說明聲 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程序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佐以薪資 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其自110 年6 月起至陳報月 止,各個月之薪資所得數額。
四、查聲請人居住在新北市中和區,卻主張依臺北市110 年度之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原因 為何?請說明之。
五、聲請人表示扶養雙親,每人每個月支付扶養費3,000 元云云 ,請釋明其酌定每月扶養費3,000 元之計算依據為何?其他
扶養義務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另聲請人雙親是否 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如是,每月可領得之項目及數 額分別為何?
六、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八、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10,000元」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 還款數額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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