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447號
PCDV,110,消債更,447,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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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呂祥麟 
代 理 人 李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29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8 年10月14日起至110 年10 月14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三)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 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 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 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 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 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二)收入數額:
1、應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10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 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 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2、陳報聲請人自108 年10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 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三)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應分擔呂○毅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呂○毅之關係, 並提出呂○毅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08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2、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呂○毅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




3、說明其他扶養義務人有何不能扶養呂○毅之情事而須由聲請 人獨自扶養呂○毅,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呂○毅自108 年10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 障津貼等相關補助款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三)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有無 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四)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 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又倘聲請人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扣 押薪資,應陳報自遭法院強制扣薪時起,迄今每月遭強制執 行扣薪之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 表、執行命令等)。
(五)提出聲請人之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1、PL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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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