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0年度,1143號
PCDV,110,家非調,1143,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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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王彥琪 
相 對 人 王進吉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 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 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 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經核其性質 ,係屬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而本件受扶養權利人 即相對人住所在新竹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電話紀錄單各1 件在 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受扶養權利人戶籍地之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 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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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