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殷德慧
相 對 人 賴竹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人未記載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亦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依訴之
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具體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計算其價額後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