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643號
PCDV,110,司聲,643,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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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侯國謨 


相 對 人 盧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7,21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65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 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31號判決第 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相對人盧世杰負擔2分之1,餘由上訴人 即聲請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 │同上。 │
├──────┴───────┴────────────┤
│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




│一、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00元,聲請人僅就其中 │
│ 2,100,000元上訴,故100,000元部分業已確定,依比例核│
│ 算已確定之訴訟費用為1,035元(計算式:22,780× │
│ 100,000÷2,200,000=1,035),由聲請人負擔。其餘 │
│ 21,745元部分經上訴第二審(計算式:22,780-1,035= │
│ 21,745)。 │
│二、第二審追加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
│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聲請人先、│
│ 備位聲明皆為2,100,000元,故第二審訴訟費用為32,685 │
│ 元。 │
│三、綜上,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含追加之訴)│
│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盧世杰負擔2分之1,為27,215元(計算│
│ 式:21,745+32,685×1÷2=27,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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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