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591號
聲 請 人 張澤愷
法定代理人 張啟峰
邵琬晴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
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
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邵林月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啟峰、邵琬晴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聲
請狀及切結書上之印文相符)。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重複聲請拋棄繼承?與本院110年度司繼
字第1272號、110年度家聲抗字第56號事件是否為同一事件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