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390號
PCDV,110,司繼,3390,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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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390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代 理 人 李雅玲 
相 對 人 譚許玉英

      譚道  


      譚健新 

      譚惠珍 

      譚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譚琼(男、民國00年 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 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之債權人,被繼 承人於110年4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 冊,爰聲請命繼承人提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10年4 月8日死 亡,相對人譚許玉英係被繼承人之配偶,相對人譚道、譚健 新、譚惠珍譚惠貞係被繼承人之子女,均係被繼承人之繼 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亦有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 詢在卷足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即相對人提出遺產 清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 對人如向本院具狀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 臺幣(下同)1,0 00元,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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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