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9876號
PCDV,110,司票,9876,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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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876號
聲 請 人 洪誌佳 


相 對 人 徐菊英 



相 對 人 大眾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菊英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徐菊英簽發如本票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就本票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本票附表一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大眾金屬有限公司徐菊英共同簽發如本票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就本票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本票附表二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大眾金屬有限公司徐菊英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徐菊英簽發 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 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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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一: 110 年度司票字第98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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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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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9年12月18日 │12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1月8日 │CH363895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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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10年1月8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2月1日 │CH263132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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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10年3月15日 │97,015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3月31日 │WG0671030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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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10年3月31日 │3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4月12日 │WG0671024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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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10年3月31日 │72,986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4月12日 │WG0283713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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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10年4月12日 │4,0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4月14日 │WG0833088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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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10年4月14日 │2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7月14日 │WG0833104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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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10年7月14日 │26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8月14日 │CH363866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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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二: 110 年度司票字第9876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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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0年2月1日 │5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2月24日 │CH737333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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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10年2月24日 │31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3月15日 │WG0833023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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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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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