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978號
聲 請 人 溫彥璋
相 對 人 張瓊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十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本 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 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亦有明定。三、經查:
(一)票號TH179507號本票之發票日原記載民國110 年9 月19 日,經塗改為民國110 年7 月19日,惟塗改處未簽章, 其塗改不生效力,應以塗改前發票日之日期記載為準。 又聲請人主張前開本票已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提示, 核屬發票日前提示,不生提示效力。是聲請人持以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據。
(二)聲請人本件請求除前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 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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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8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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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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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0年6月30日 │2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8月1日 │TH508794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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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10年7月2日 │9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8月3日 │TH508797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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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10年7月16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8月17日 │TH179505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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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10年6月19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7月20日 │TH179508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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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10年7月29日 │15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8月30日 │TH179515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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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10年8月3日 │2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9月4日 │TH179520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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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10年8月10日 │2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9月11日 │TH179524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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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10年8月10日 │12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9月11日 │TH179525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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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10年8月13日 │15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9月14日 │TH120528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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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10年8月31日 │3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10年10月1日 │TH120533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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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