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482號
PCDV,110,司拍,482,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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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蔡雅雯 
      楊鏗鏘 

      廖朝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克信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該項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 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金山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 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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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