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78號
PCDV,110,司執消債清,78,202111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寓溱(原名:鍾美卿)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0年11月22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110年5月5日109年 消債清字283號裁定在卷可稽。本院於110年6月24日公告債 權表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經本院於 110年9月29日以裁定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決定清算財產之 處分方式,嗣終止保險契約後經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解繳解約金到院。遂於110年11月22日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經核並無違誤,爰依法裁定 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如對分配表有異議,應自分配表公告之翌日 起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