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雅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居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308巷12號3樓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6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10月25日發函與 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等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 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復結果所示,本件7位 債權人中,除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家於期限 內表示不同意外(其等債權總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額之39.78%);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始為反對之確答(同年11月2日受送達,其反對表示於同 年11月10日到院),依法亦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其餘債權 人逾期未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上開同意及視為同 意之4位債權人之債權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
之60.22%,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 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 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且本件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應予以裁定認可。另依首揭規定 ,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元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737,228元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2,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 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 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693元
(0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174元
(0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57元
(0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39元
(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564元
(0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401元
(0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71元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亦 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