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0年度,365號
PCDV,110,司司,365,202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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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林祺婷 

      林祺文 
      林育菁 
      林美德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憲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界大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 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七十九 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 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界大有限公司(下稱界大公司)為被繼 承人林本源所出資,借名登記於配偶林薛彩雲名義,該股權 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847號判決確認屬於「林本源應繼遺產」,應由林 祺婷等七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聲請人已依據前開確定判決請 求新北市政府登記為界大公司股東並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 林薛彩雲前由繼承人之一林育德辦理界大公司之解散清算, 惟林育德迄未呈報清算人就任,聲請人爰依公司法規定,向 鈞院聲請就任為界大公司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界大公司於108 年9月9日經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林育 德為清算人,惟尚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有新北市政府 108年9月1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61754號函、本院民事紀 錄科查詢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等四人依本院104 年度家訴 字第173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最高法 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等判決,主張界大公司實際係林 本源所出資,林本源已於102 年10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計 有林薛彩雲、林育德、林祺婷林祺文林育菁林美德林弘等七人,原登記股東林薛彩雲、林育德應將出資額移 轉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情;則聲請人等應於依上開



判決辦理出資額移轉登記後,再依前揭規定由全體繼承人互 推一人為清算人,不能依此定清算人時,並得聲請法院選派 清算人。聲請人等四人於未經辦理出資額移轉登記,及未經 全體繼承人推選或經法院選派為清算人,即逕行呈報為界大 公司之清算人,經核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向 法院聲請呈報清算人及聲請強制執行,各為不同之獨立程序 ,聲請人等認本件呈報清算人為界大公司股權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102360號)之附屬程序,顯為誤會 ,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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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界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