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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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 年度司催字第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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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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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徐春財 │土地銀行雙│110 年11月8 日│32,600 元 │DB0878271 │ │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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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 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 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