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597號
PCDV,110,司促,37597,202111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5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孫丞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肆佰叁拾捌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年
  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