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527號
PCDV,110,司促,37527,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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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527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非訟代理人 廖采宸 
債 務 人 陳秋原 



債 務 人 陳明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貳萬貳仟捌
  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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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