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255號
PCDV,110,司促,37255,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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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25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邱敏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叁仟零壹拾
  貳元,及其中陸拾貳萬叁仟壹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一四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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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