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178號
PCDV,110,司促,37178,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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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1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蔡玉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貳拾陸
  元,及其中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五
  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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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