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12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務 人 卓阿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玖佰貳拾肆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捌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