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928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鄭華玲即鄭大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大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叁拾捌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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