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714號
PCDV,110,司促,36714,202111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李宗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柒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