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371號
PCDV,110,司促,36371,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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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371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務 人 翁振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叁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貳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
  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伍仟伍佰柒拾陸元自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壹萬捌仟零壹拾玖元自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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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