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348號
PCDV,110,司促,36348,202111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348號
債 權 人 蔡承睿 
非訟代理人 黃忠義 


債 務 人 筑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宛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筑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