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341號
PCDV,110,司促,36341,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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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34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卓妤鴻(原名:卓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叁拾萬
   陸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四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零叁拾壹元,及其中叁萬貳
   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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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