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34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卓妤鴻(原名:卓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叁拾萬
陸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四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零叁拾壹元,及其中叁萬貳
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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