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葉陳灑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貳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自110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葉陳灑絹於民國93年07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
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
人自民國110 年10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
7 1,842 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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