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269號
PCDV,110,司促,36269,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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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曾喆亮即曾澤良


債 務 人 吳惠玲 

 
一、債務人曾喆亮即曾澤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
  肆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曾喆亮即曾澤良財產為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惠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
  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
  敘明。
  (二)、債務人曾澤良於094年08月15日,邀同債務人吳惠玲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9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0
  94年08月15日起至098年08月15日止。詎料債務人曾澤良
  屆期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
  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曾澤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吳惠
  玲給付之。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三
  、戶籍謄本2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惠玲、曾│自民國98年8 │至民國110年7│       │
│  │262413│澤良   │月15日起  │月19日止,按│       │
│  │元  │     │      │年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之利│       │
│  │   │     │      │息,及自民國│       │
│  │   │     │      │110年7月20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百分│       │
│  │   │     │      │之十六計算之│       │
│  │   │     │      │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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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