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曾喆亮即曾澤良
債 務 人 吳惠玲
一、債務人曾喆亮即曾澤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
肆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曾喆亮即曾澤良財產為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惠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
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
敘明。
(二)、債務人曾澤良於094年08月15日,邀同債務人吳惠玲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9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0
94年08月15日起至098年08月15日止。詎料債務人曾澤良於
屆期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
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曾澤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吳惠
玲給付之。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三
、戶籍謄本2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惠玲、曾│自民國98年8 │至民國110年7│ │
│ │262413│澤良 │月15日起 │月19日止,按│ │
│ │元 │ │ │年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之利│ │
│ │ │ │ │息,及自民國│ │
│ │ │ │ │110年7月20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百分│ │
│ │ │ │ │之十六計算之│ │
│ │ │ │ │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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