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湘雯
債 務 人 孫偉宸
債 務 人 孫元輝
債 務 人 鄧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孫偉宸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孫元輝、鄧淑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6筆
貸款金額分別為42,420元、42,420元、43,020元、43,020元
、42,435元及43,53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
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孫偉宸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0年7月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33,995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孫元輝、鄧淑梅既為連帶保證
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
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
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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