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186號
PCDV,110,司促,36186,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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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18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呂水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肆佰貳拾肆
  元,及其中壹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另其中伍仟伍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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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