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165號
PCDV,110,司促,36165,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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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16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非訟代理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周簡貴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捌佰柒拾
  捌元,及其中貳拾壹萬伍仟伍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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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