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142號
PCDV,110,司促,36142,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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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142號
債 權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債 務 人 韓育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玖佰肆拾貳
  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壹佰
  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每月加計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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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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