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142號
債 權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債 務 人 韓育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玖佰肆拾貳
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壹佰
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每月加計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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