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968號
PCDV,110,司促,35968,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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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6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重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柒仟壹佰貳
  拾元,及其中叁拾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四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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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