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731號
PCDV,110,司促,35731,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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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7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蘇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蘇建福於民國94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1556367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6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11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4
  1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49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57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建福  │自民國97年11│至民國104 年│年息20.000%  │
│  │88530 │     │月23日起  │8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   │     │9 月1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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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